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:中国保健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妇幼卫生用品专业委员会
首 页
杂志简介
保健资讯
产品展示
OTC保健品
专家论坛
活动通告
发行/广告
领导题词
公文发布
下载专区
会员天地
在线留言
联系我们
首页
>>
保健资讯
>> 卫生部印发《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(试行)》
卫生部印发《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(试行)》
时间:
2006-12-12 13:28:34
卫生部近日印发《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(试行)》,以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。《规范》包括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、伤口处理、暴露后免疫、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等几部分。
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,《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(试行)》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,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。I级为接触、喂养动物或完好的皮肤被舔,暴露程度为无,处置原则是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。II级为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,暴露程度为轻度,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。III级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: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;破损皮肤被舔;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。暴露程度为严重,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(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)。
主办: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保健杂志社
刊号:ISNN 1005-2720 CNII-337/R
邮发代号:(国内)82-618 (国外)4510M
广告经营许可证:京朝工商广字第0145号